->法制法规->基础教育

 

 

 

     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
 
 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
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性教育的意见
国家教委印发《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生穿学生装(校服)管理工作的意见》
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
中学生守则
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

 

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
(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,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,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
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。

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,承担教书育人,陪
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、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。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。

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,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,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,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。
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。

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,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。